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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蔺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耿某,申请执行人耿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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