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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陈维介,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胡晶,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星独任审判,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0月16日补办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和及被告对我的母亲不孝敬,双方无共同语言等原因,致使夫妻间时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我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没有破裂,我对父母是尽了孝道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0月16日补办结婚证。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谢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谢某。双方婚后因性格等原因发生了一些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并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履行了结婚登记,此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晏星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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