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杭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杭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2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某将执行回案件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毅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