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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杭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杭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杭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2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某将执行回案件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毅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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