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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X区棠张某乙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护某、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550元,于2011年9月26日前付清。

二、双方纠纷全部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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