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生,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X街X号。
诉讼代表人: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1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前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x元。
二、被告陈某在交强险范围外先行给付原告李某x元(该款当庭给付),待原告李某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翼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