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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伟成,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园,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因替案外人担保偿还原告x元及利息x元,于2011年11月31日前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保全费2140元,合计522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陈琪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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