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太光,徐州市X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第三人:朱某。
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第三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朱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货款2500元。
二、原告王某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王某放弃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朱某负担(已付)。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某伟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