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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胡某、任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马广坡,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被告任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良、邵辉,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任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x元(包括后续治疗费),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任某的起诉。

三、该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均不得再另行主张任某权利。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74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长兴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张明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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