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X镇X路X号,现住衡阳市X区X路X号xxx户。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x号。
被告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xx之妻。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承冬,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等。
原告冯xx诉被告李xx、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xx、江xx在2011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冯xx欠款x元。如未按时付款则按原欠款本金及利息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排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卫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