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郭某乙。
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乙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x.55元(已付3425元),另给付原告陈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x.45元,合计x元,当庭付清;
二、被告郭某乙事发时驾驶的苏x号车的停车费、拖某、修理费、原告陈某事发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的拖某、停车费均由被告郭某乙负担;
三、原、被告关于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