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曙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欠原告张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用其所有的铜山区X镇刘集中学43.56平方米混砖平房折抵给张某乙。被告陈某协助原告张某乙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曙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