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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葛某欠原告赵某乙本金x元。被告葛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x元,自2011年5月开始,每月28日前给付7000元,直到付清为止;同时支付所欠本金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09年6月9日开始计算)。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葛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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