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蔺某。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诉被告蔺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蔺某欠原告姜某租金x元,此款定于自2011年5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付4000元,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计划履行,则所有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下余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