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得知其在南召县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工作的妹妹田某被周×骚扰,便前往民生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将周×摁倒在地,用脚朝周×身上踢,用手扇周×耳光。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周×左耳鼓膜穿孔,系轻伤。2011年6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某,田某赔偿被害人周×各项损失共计x元,周×对民事赔偿提出撤诉。
2011年6月9日,被告人田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田某、田某、申××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撤诉书、收条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田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管制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