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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侯佰锋,铜山县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余某,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给付原告张某乙人民币x元,于2011年2月21日前付清(当庭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因2009年10月18日,原告摔伤一事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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