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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秦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被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孙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秦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给付原告张某乙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于2011年5月20日前付清。原告张某乙自愿放弃利息x元。

二、被告孙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某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守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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