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x元整,定于201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宗和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