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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x元整,定于201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宗和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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