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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魏某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林,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丙。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丙、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停某、施救费、照像费,合计x元(不包括被告魏某丙已支付的x元),于2011年2月28日前给付x元,余款x元,自2011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前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余款止。被告李某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按x元赔偿款赔偿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可就该赔偿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于2011年2月28日前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守东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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