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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磊,铜山县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姜某欠原告张某乙货款x元,于2011年3月1日前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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