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某,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徐州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乙诉被告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赵某乙担保欠款x元,分别于2011年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各付50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家合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