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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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丙聚众斗殴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1年7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7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9月27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戊峰、荆某庚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赵某丙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本案刑事部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201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丙、裴某豪(已判决)、裴某涛(已判决)、梁某(已判决)四人与李某辛(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李某辛(已判决)等五人同在义马市文化宫院内笑天旱冰场玩。期间,李某某与裴某涛因争座位产生矛盾。后裴某凯(已判决)、黎小令(已判决)二人来找裴某豪等人玩,该六人在旱冰场门口见面后离开旱冰场下到楼下。李某某以争座位时对方有人用眼瞪他为由叫上李某辛、李某辛一块下楼找对方说事,李某辛、李某辛打电话又纠集荆某庚、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戊、李某己等人,赵某丙让裴某凯打电话叫人。在旱冰场楼下台球桌边,赵某丙也用过激语言向对方挑衅。殴斗过程中,赵某丙等人用台球杆与对方互打,裴某凯持刀将张某丁、李某己、荆某庚等人刺伤。裴某凯、李某己、李某辛在互殴过程中被打伤。张某丁于2010年8月28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己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李某壬伤情构成轻微伤,裴某凯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丁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肝实质灶性坏死加速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丙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应加重处罚(持械),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和一块的人准备去公园玩,被对方的人拦住,对方的人先动手打自己这一方。另外,自己是在已经提前联系好去义马市公安局自首的路上被渑池县公安人员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丙、裴某豪(已判决)、裴某涛(已判决)、梁某(已判决)四人与李某辛(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李某辛(已判决)等五人同在义马市文化宫院内笑天旱冰场玩。期间,李某某与裴某涛因争座位产生矛盾。后裴某凯(已判决)、黎小令(已判决)二人来找裴某豪等人玩,该六人在旱冰场门口见面后即离开旱冰场下到楼下。李某某以争座位时对方有人用眼瞪他为由叫上李某辛、李某辛一块下楼找对方说事,李某辛、李某辛打电话纠集荆某庚、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戊、李某己等人,赵某丙让裴某凯打电话叫人。在旱冰场楼下台球桌边,赵某丙也用过激语言向对方挑衅。殴斗过程中,赵某丙等人用台球杆与对方互打,裴某凯持刀将张某丁、李某己、荆某庚等人刺伤。裴某凯、李某己、李某辛在互殴过程中也被打伤。张某丁于2010年8月28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己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李某壬伤情构成轻微伤,裴某凯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丁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肝实质灶性坏死加速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丙的家属已与受害人张某戊峰、荆某庚云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丙于2011年7月15日已提前联系并在去义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称,2010年8月7日晚上19时许,自己和裴某豪、裴某涛、梁某一起到义马笑天溜冰场玩,之后,裴某凯和黎小令来让一块去草坪玩,自己、裴某涛、裴某豪、裴某凯、梁某、黎小令就从溜冰场出来到楼下,看到后边有一群人跟着,在台球案边,那群人把自己这伙人围起来,一个光头孩子以裴某涛瞪他为由不让走,看见对方打电话叫人,自己也让裴某凯叫人,期间双方都用挑衅的语言刺激对方,对方一个高个子男孩用台球杆先对裴某豪头上打了一棍,裴某凯拿着匕首冲上去打裴某豪的那个孩子,自己拿了一根台球杆打对方,不知道打住谁了,裴某涛、裴某豪、黎小令、梁某也都用台球杆和对方的人对打,双方打了几分钟,听说警察来了,就跑了。自己这边只有裴某凯拿刀子,之后听裴某凯说他用刀子捅住人了。

2、同案犯裴某凯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裴某凯、裴某豪、梁某、黎小令、裴某涛在义马旱冰场楼下,因为裴某涛和李某某二人在旱冰场争座位发生争执,在楼下的台球案边,对方的人追上自己这边的人不让走,赵某丙和黎小令说让自己叫人,自己也曾打电话叫人过来,但没有跟上打架,双方都说了挑衅的话,对方的人先用台球杆殴打裴某豪和自己,双方的人都开始都拿球杆互殴,同时自己用刀捅打裴某豪的人,共捅了该人2刀,一刀捅住了他的脖子,另一刀捅住了他的肩膀以上,具体部位不清楚。

3、同案犯裴某豪、梁某、裴某涛、黎小令供述的事实与被告人赵某丙及同案犯裴某凯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本案起因,是李某某和裴某涛在旱冰场,因为争座,裴某涛瞪了李某某,李某某以为裴某涛等人要打自己。李某某在叫赵某丙龙无果的情况下,和李某辛、李某辛等人到楼下,李某辛、李某辛又叫来了荆某庚和张某丁等人也到现场,双方都说了挑衅对方的话,后双方都拿台球杆发生厮打,其中一四川人用台球杆殴打张某丁头部,对方一人拿刀对张某丁的脖子捅了一刀,自己开始和对方的人在夺台球杆,后见李某辛被对方几个人打倒,自己持杆威胁对方的事实。

5、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案发起因是李某某和对方一个孩子因座位发生纠纷,后李某某、李某辛、李某辛三人到旱冰场楼下。因自己害怕打架吃亏,自己让李某辛给荆某庚打电话,荆某庚与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戊四人来后,一块去找对方,因双方话语过激,最后双方发生相互厮打。期间,对方一人拿有匕首乱戳,有2-3个人拿着台球杆围着张某丁打,张某戊拿了个台球,自己、张某戊、荆某庚都拿了台球杆,自己用台球杆打对方人的事实。

6、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因李某某和他人争座位发生争持,李某辛叫自己给荆某庚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后荆某庚、张某戊、张某戊、张某癸等人到后,一块到高台阶上找对方说事,双方都互相说了挑衅对方的话,后发生厮打,双方都拿台球杆互殴,自己也用台球杆打对方,其中对方有一人拿刀参与殴斗,自己被人用刀刺伤的事实。

7、证人荆某庚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和张某癸在幻逸网吧上网,李某辛给自己打电话说,李某辛和别人拌嘴了叫去看看,自己和张某丁出来遇见张某戊和张某戊,四人就一块到到笑天溜冰场楼下,在台球桌对面的高台阶上对方有6、7人,手里拿着匕首、台球杆等,双方都用挑衅的语言刺激对方,这时听张某癸喊了一声,见对方一群人围着张某癸打,自己在地上捡了一根台球杆朝对方的人打,张某癸从地上爬起来跑了,感到有人朝自己背上打,用手挡,自己右手食指和中指之间被打裂,后宋彦霏带自己离开现场。后来得知自己食指骨折,张某癸的脖子被划伤,李某辛背上被戳一刀,李某己、李某某都受伤的事实。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到笑天溜冰场楼下找张某戊拿眼镜,见到张某戊、张某戊、张某癸、荆某某、李某某、李某辛、李某辛等人都在台球桌旁边,和对面的一群人吵架,张某戊刚把眼镜给自己。双方就打开了,自己见张某戊、李某某也从边上拿了台球杆上去打对方,自己还没反应就受伤了,在医院见李某辛和张某癸也受伤了,当时张某癸用手捂着脖子满身是血的事实。

9、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和李某某、毛毛(黄某)、李某辛、李某辛在笑天溜冰场玩,后来李某某、李某辛、李某辛就下楼了,自己随后到楼下见李某某、李某辛、李某辛站在凉皮店门口,台球案北边台阶上站了有七八个人,不一会,张某癸和荆某庚还有二个不认识的男孩也过来了,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就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后荆某庚跑到自己跟前说手指头断了,自己就带他去医院。打架时自己看到对方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手里拿着台球杆,还有一个人手里拿着匕首的事实。

10、证人黄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跟李某某、李某辛、李某辛、“小胖”宋云飞一块儿去笑天旱冰场玩,自己在玩期间,他们四个人先下楼了,自己就下楼看见有两拨人围在一起发生了争执,对方六七个人开始拿台球案子上的台球杆,自己转身要走,看见张某癸和荆某某,张某癸让自己帮他拿着手机就进去了,没一会儿看见宋云飞扶着荆某某手上留着血出来。后在医院见张某癸被刀砍伤的事实。

11、证人张××的证言,称打架时自己不再现场,打完架自己去的现场,听说是李某某在旱冰场换鞋时,和一个男孩发生口角,后那个男孩叫人在旱冰场楼下等着打他们,侧面证实双方打架的情况。

12、证人常某证言,证实自己和黎小令系恋爱关系,案发后,黎小令带着自己,和裴某凯、裴某凯的女友琪琪、裴某豪及裴某豪的女友依依,共六个人到了重庆。听凯凯说因为8月7日晚,凯凯、老某、小令、涛涛、赵某丙、梁某六人在义马笑天溜冰场玩,与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凯凯用刀子捅住对方的人了,听说受伤的人很严重,就跑到了重庆。

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裴某凯等人打架的第某天,自己听依依说裴某豪、裴某凯、黎小令、赵某丙、梁某、裴某涛一起去溜冰场玩,与人发生争持,在溜冰场下说事中,对方有人先拿台球杆将裴某豪打晕,双方发生厮打,裴某凯拿刀捅了别人二刀。

14、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病例证明材料及涉案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受害人张某丁的治疗和死检情况。被告人户籍证明,均证实被告人赵某丙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丙的家属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申请对被告人赵某丙从轻处罚。扣押物某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裴某凯作案折叠刀一把。抓获经过及义马市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丙的家属2011年7月14日已于义马市公安局联系,赵某丙于次日到义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7月15日赵某丙在来义马市公安局投案的路上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处刑情况。

15、鉴定结论(五份):法医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张某丁系颅脑严重损伤致死,颅脑损伤系锐器与钝器共同作用造成,其中锐器是致张某丁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裴某凯被打伤左手第某掌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证人荆某庚被打伤致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证人李某己左胸部及左前臂皮肤裂创,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证人李某辛被打伤致后背部皮肤裂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某、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与李某某等人互相殴斗,整个殴斗过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丙、裴某豪、梁某、裴某涛、黎小令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丙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丙因泄私愤,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台球杆与李某某等人互相殴斗,整个殴斗过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丙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根据作用大小予以区别量刑。2、被告人赵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丙的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审判员李某辛超

审判员李某辛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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