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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付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女。

上诉人郝某、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郝某、付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某、付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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