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巴某某,女。
上诉人郝某、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郝某、付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某、付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