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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政府办公大楼X层A室。

法定代表人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5元,退还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某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二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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