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子。
本院受理了原告符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有两子,被告系长子,原告之夫已去世。原、被告在村委的调解下,曾约定由被告每年给付原告300斤稻谷供原告生活。现原告认为被告虽给付了稻谷,但不足以维持自己的开支,要求每月增加100元赡养费,稻谷亦可折合现金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每年支付原告符某赡养费1000元(含稻谷折合的现金),于每年2月底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时履行,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按每年1200元支付;
二、原告符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不得再发生争吵,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其他无异议。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兵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