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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超载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新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宋路X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祝XX相撞,造成祝XX(X年X月X日出生)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祝XX头部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送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陆续支付医疗费二万元左右,后被告人李某外出打工。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祝XX于2010年7月6日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祝XX的亲属以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肇事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为被告,向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赔付了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12万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综上,被害人亲属先后共得到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李X、石XX、祝一X、祝二X、江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称重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验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开封市杏花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户籍及表现某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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