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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贾某某、刘某,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5日21时27分,被告人黄某驾驶豫x奇瑞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X公里加600米北半幅时,在行驶过程中违规从行车道向左侧道变道超车时与相邻车道内由魏某驾驶的豫x(豫x挂)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刮擦相撞,后又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魏某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挂车车体及装载货物发生侧翻压盖在奇瑞轿车上,造成在奇瑞轿车上乘坐的受害人逯XX(殁年50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30万元的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耿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损评估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征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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