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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作出的(200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360元,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通过银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全年生活费360元,医疗费用8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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