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欧XX、曹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司机,住资兴市X镇。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

第三人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司机,住资兴市X镇。

第三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司机,住资兴市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欧XX、曹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诉讼主体为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已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廖发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