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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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31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了2004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其中包含有“临颍县X区”经济适用房项目。2005年1月17日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并经临颍县政府批准,取得了在临颍县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及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明确记载了土地性质某划拨土地,建设项目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007年6月5日、2007年12月3日,李某在为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苑小区(临颍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X栋楼办理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建源小区的开发商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疏忽大意,未能发现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某划拨土地,建设项目是经济适用住房,人防易地建设费未全部缴齐的情况下,即为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了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开发为商品房并出售的后果,给国家造成(略)元(包括土地出让金损失x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x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未得到改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辩称,前期是经济适用房,后期变成商品房了,县里决定的,有会议记要。

辩护人王某乙辩护称,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于量刑部分的意见是:李某无主观故意,损失是间接的,建议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31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了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其中包含有临颍县X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005年1月17日,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申请并经临颍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在临颍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及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规划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规划决定书上均明确记载了土地性质某划拨土地,建设项目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007年6月5日、2007年12月6日,李某在为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苑小区的X栋楼办理了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建苑小区的开发商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疏忽大意,未能发现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某划拨土地,建设项目是经济适用房,人防易地建设费未全部缴齐的情况下,即为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了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开发为商品房并出售的后果,给国家造成(略)元(包括土地出让金损失x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x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供述,在为建苑小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我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建设单位为建苑小区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用地批准手续材料和施工图纸,违规办理了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失职行为,当时要知道原来是建设经济房项目,我肯定不会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一共分两批办理了X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乙欣把申请资料提交给我审查的。经我手分两次办理的,第一次是2007年6月份办理了2、X号楼,其他5份是2007年12月份第二次办理的。

2、证人王某乙证言。当时规划股股长李某在审查建苑小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发现土地用途是划拨地,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是建经济适用房,但提交的鸟瞰图上显示房屋类型与经济适用房不符,怀疑建的不是经济适用房。他向我进行了汇报,我把情况反映给川局长,川局长说县X区发规划许可证。我和李某怕承担责任,商量后给申请人王某丙说,发证前必须让县领导在总平面图上签某,2007年6月王某乙欣把主抓城建的副县长徐某签某的总平面图给了李某,我说既然签某了就把规划证发了吧。

李某分两次给万通公司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次是2007年6月份,第二次是2007年年底。

3、证人王某丙证言。如果土地用途是建设经济适用房,而施工图不符合建经济适用房的要求,要规定不应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问题当时我给张某丁长提出来了,张某丁长说他也做不了主,说给局长说,过了一星期张某丁长给我说县里主要领导表态了,说让我办理。我就拿出一张某丁批表,我在审批表上签某符合要求的意见,张某丁长也签某同意办理。我明知道办证的申请不符合条件,但上级领导给我的压力大,我就办了。

4、证人张某丁证言。颍北新区有的项目急需开工,开发商已经给新区政府管委会或县政府沟通好了,让建设局尽快办理手续,这样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突击办理手续,这种情况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审查资料,主要是县X排的比较急,让一两天内办齐建设局所需的全部手续,对于缺少的资料,各股在办证后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第二种是先发证后补手续,县领导给局长打招呼,局长在班子会上做出要求,各股在办证后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把缺少的资料尽快提供。

5、证人王某丙证言。我是2007年7、8月份找李某办的1、6、7、8、X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临颍县人民政府关于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供地方案的批复及临颍县人民政府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审批表为经济适用房。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经济适用房。

8、国有土地规划决定书,决定书下的土地只限于作经济适用房。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签某、李某、王某乙、时间2007年6月4日。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7年6月5日至2007年12月6日。

11、临颍县建设局证明,李某于2007年5月以前任设计室主任;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任规划股股长;2010年4月至今任工程股股长。

12、临颍县建设局(2007)X号文件,李某任规划股股长。

13、户籍证明,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X路X号院。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颍县建设局规划股股长期间,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导致漯河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开发为商品房并出售的后果,给国家造成(略)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提供自己签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的日期为2008年5月3日。该审批表只有李某签某的日期、王某乙、川林岗、徐楚的签某均没有日期。该审批表与李某供述及王某乙证言,卷宗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矛盾,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属初次犯罪,客观上与领导干预和压力有一定联系,主观犯罪情节轻微,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李某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郭某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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