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1年10月1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X区孙家寨被上蔡县公安局抓某,当日被羁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0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燕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到其母亲程玉(已判刑)家走亲戚,听程玉说被害人徐××晚上多次对其进行骚扰,被告人徐某遂与程玉商定教训徐××。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徐××再次来到程玉家进行骚扰时,被告人徐某和程玉各持一根木棍将被害人徐××打伤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徐××系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罪犯程玉的供述、证人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害人徐××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到其母亲程玉(已判刑)家走亲戚,听程玉说被害人徐××晚上多次对其进行骚扰,徐××的亲属也管不了,程玉和被告人徐某遂商定教训徐××。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徐××再次来到程玉家进行骚扰时,被告人徐某和程玉各持一根木棍对被害人徐××实施殴打,程玉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徐××的头部及腿部,被告人徐某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徐××的腿部,将被害人徐××打伤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徐××系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2004年8月份的一天,她到上蔡县X村其母亲程玉家走亲戚,程玉告诉她由于平时一个人生活,经常受同村的徐××欺负,近几天徐××一直在半夜里过来进行骚扰。她当天晚上陪着程玉等着徐××过来教训徐××,夜里1点多徐××来到程玉家,发现她也在,徐××就逃跑。她和程玉在后面追赶徐××,徐××在逃跑过程中被东西绊倒,她和程玉拿着旁边栅栏上的树条子打徐××。她朝徐××的腿上夯两下,她没有看到程玉具体如何夯徐××的。
2、同案犯程玉供述,徐××在其村是个赖货,经常夜里敲妇女家的门,她二十多岁时被徐××强奸过,当时没有报案。2004年8月份,连续几天凌晨2点左右,徐××多次到她的住处敲门、跺墙,让她开门好装赖。她找徐××的侄子徐某×说明此事,徐某×说:“我管不了,再去了找人打徐××,打死徐××我负责埋。”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到徐某理等人壮胆,准备把徐××的腿打断。2004年8月23日晚上11时许,徐某理等人躲在她房屋北边的地里,她和女儿徐某坐在屋里注意外面的动静。次日凌晨2点多,发现徐××来到她屋门前,他和徐某跑出去追徐××,徐××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绊倒了。她和徐某追到徐××跟前,她用棍打了徐××的头部一棍,还打了徐××小腿处打几棍,徐某用棍朝徐××小腿上打几棍。这时徐某理等人过来,她让徐某理等人去喊徐某×、徐某×过来,把徐××抬回家了。当日上午,她听说徐××死了。后经村委调解赔偿徐××侄子徐某×2000元丧葬费。
3、证人徐某×证言,2004年8月22日中午,他嫂子程玉说,近几天夜里徐××到程玉家敲门装赖,让他给徐××的侄儿徐某×说说。当晚徐某×的母亲杨白告诉他,程玉去杨白家时病了,我到徐某×家见程玉仰卧在大门楼里的小床上身体颤抖,医生徐某宣过来打了一针才过来。8月24日凌晨3点多,他听说有人在打徐××,他就赶了过去,距程玉家西北50米处的空园子里,见程玉和其女儿徐某手里各拿一根棍正在打徐××,他过去劝阻不让打,程玉不听还打。后来徐某×过去才劝阻,他和徐某×、徐某×将徐××抬回了家。当天上午10时许,徐某×到他家说徐××死了。
4、证人徐某×证言,2004年8月24日8时许,他去通知徐××开组里搞土地调整会时,徐××家门没关,徐××在地上的一张席上躺着,嘴上有苍蝇,脸某不对,叫也不搭腔,已经死亡。他就喊着徐××的侄子徐某×一块又回到徐某玉民家,徐某×摸摸徐××的胳膊说已经死了。当时徐××头上有伤,嘴里有血,手上肿等。又证实,2004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听到村南边有人吵打和喊娘的声音,还有人说别打了改了。他到现场后见徐某×、徐某×、徐某理、徐某、程玉及其女儿徐某在场,徐××在地上躺着,程玉和徐某用棍还正在打徐××,他进行制止并说打死了后果严重,程玉和徐某才停止不打,他就走了。
5、证人徐某×证言,2004年8月24日9时许,同村村民徐某×到他家说其大伯徐××连续几个晚上到程玉家敲门、敲窗户。程玉找徐某×说两次,徐某×给程玉说:“我说徐××他不听,我也没有啥办法,如果徐××再欺负你了,打死了我埋他,打伤我给徐××看病养伤。”他问徐某×人死了谁埋,徐某×说其负责埋。上午大约10时许,本村村民徐某×对他说埋人成埋啦,花多少钱程玉那边拿,先拿2000元钱,不够再拿。他给徐某×一说,徐某×也表示同意。
6、证人徐某×、徐某×、徐某×证言,2004年8月24日9时许,徐某×说其大伯徐××去欺负程玉,程玉给徐某×说了,徐某×劝说了徐××。后来晚上徐××又到程玉家时,把徐××打死了。商量办丧事时,徐某×说这事不吭气了,把人埋了妥了。又证实给徐××穿衣服时见徐××头上、脸某、脚上有血,头顶上有个口子,两个胳膊、两个小腿青紫。
7、证人徐某×证言,2004年8月24日早晨发现徐××死了。在此前三四天,程玉到他家说徐××夜里到程玉家想装赖,如果徐××再去了就打。他让程玉别打,先找徐××的侄子说说。当晚他和程玉一块找徐××的侄子徐某×说明了情况,徐某×和徐某齐一块去劝徐××。过两三天后,程玉又找他说徐××连着三四个晚上到家想装赖,他说已经给徐某×说了,他也没办法。8月24日凌晨二三点钟,同村的邓秋红去喊他说程玉家打架了,让他去管管。他在程玉家北边看见程玉和其女儿徐某正在打徐××,他就去上前制止。后他和徐某×、徐某×将徐××架回家头朝北放在堂屋地上,他们三人就回家了。
8、证人徐某×证言,其大伯徐××60多岁,打了一辈子光棍,在村里是个赖货,经常敲妇女的门。最近一段徐××经常敲本村单身妇女程玉的门,程玉找过他两次让管管。他劝说徐××不听,他对程玉说徐××再去就打徐××,打死了他埋。2004年8月24日凌晨4点多钟,本村村民许怀珠到他家说程玉母女将徐××打躺那了,让他去看看,他不愿意去。过了10分钟,程玉和徐某理到他家,程玉说徐××又上程玉家装赖,程玉和其女儿用棍打了徐××,现在路上躺着,让他去管管。他说不管,程玉说人在地上躺着,地上很湿,不管咋办。他到徐××家东北的一条的路上,见徐××在地上躺着,他给徐××说不让去偏去,事出来了吧。徐××当时不承认到程玉家,说是去看冬瓜哩。他和本村的许怀珠等人将徐××抬回徐××家堂屋地上铺的席子上躺着,给徐××盖上被子就走了。同日早晨7点多钟,组长徐某×到他家说徐××死了。他到徐××家见他时头朝北躺着,身上没盖被子,他便找爷们处理这事。程玉家愿意拿2000元埋葬费,他同意了。又证实徐××头上右部有个口子(伤口上有棍皮子),脚上有伤,两小腿都紫,别的无发现伤。
9、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07)X号现场补充勘查记录、照片,证明因发案已久,现场有所变动。现场位于上蔡县X村东侧,中心现场在程玉住房北侧等现场的基本情况。
10、上蔡县公安局上公(2004)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分析说明,1、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徐××,右颞顶部有一长10cm的骨折线,直达右颅前凹。对应处硬脑膜下有10×8×2cm暗褐色区域,应为硬膜下出血。此处损伤可造成颅压升高,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致人死亡;2、死者徐××右胸部6-9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但不足以致命;3、死者徐××尸体高度腐败,体表伤已辨认不清。经检验认为,死者徐××系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致人死亡。
11、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技毒检字(2004)第X号毒物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徐××的内容、肝及血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及安眠药类成分。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生于X年X月X日、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13、抓某、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0月1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X区孙家寨被上蔡县公安局抓某,当日被羁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0月21日由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带走。
14、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程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加盖有上蔡县X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徐××生前一个人生活,没有直系亲属,徐××平时表现不好,品德低下,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宽处理。该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她人非法损害被害人徐××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的母亲程玉因多次遭受被害人徐××的骚扰,在采取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伙同程玉对被害人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徐××受伤死亡,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被害人,但其殴打的不是被害人致命的部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事发前因上有明显过错,量刑上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被害人徐××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祯
审判员郭某刚
审判员史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景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