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息县X镇X街周某的“美的专卖店”内,以购买电器为由,骗取其现金1000元。
2011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息县X镇X街“华联超市”对面汤某的“云雾茶庄”内,以购买茶叶为由,骗取其现金200元。
2011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息县X镇X路南口蔡某某的“五粮醇专卖店”内,以购买烟、酒为由,骗取其现金500元及“苏”烟一条、软盒“中华”烟一包(510元)。
2011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徐某窜至息县X乡街上陈某甲的“美的电器”门市部内,以购买电器为由,骗取其现金4000元。
2011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息县X镇群力小学南门口陈某乙的“三八粮店分店”内,以购买面粉为由,骗取其现金700元。
2011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息县X镇X街水管所楼下黄某某的“西云茶庄”内,以购买茶叶为由,骗取其两斤茶叶(价值17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诈骗作案六起,共诈骗他人钱财86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汤某、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陈某生
审判员涂善喜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詹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