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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某、董某乙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董某甲,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某,女。

一审被告董某乙,男。

上诉人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董某乙的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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