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董某甲,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某,女。
一审被告董某乙,男。
上诉人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董某乙的住所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