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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7日3时左右,在本市X路北段米奇蛋糕房门前,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X)的朋友朱XX因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崔某打电话将其侄子崔某(另案处理)叫来,并与朱XX、叶某在王庄发生厮打。中间犯罪嫌疑人叶某用匕首将崔某扎伤。后经法医鉴定崔某的伤情为轻伤。叶某也被对方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照片两张、叶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110报警记录表一份、民警姚伟和张向阳接处警证明各一份、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一份、通话记录、平顶山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1)新第001、024、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3时左右,在本市X路北段米奇蛋糕房门前,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X)的朋友朱XX因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崔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崔某打电话将其侄子崔某(另案处理)叫来,并与朱XX、叶某在王庄发生厮打。中间被告人叶某用匕首将崔某扎伤。后经法医鉴定崔某的伤情为轻伤。叶某也被对方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叶某供述;2010年12月27日凌晨,我从金盛龙网吧上完网回家刚洗完脚准备睡觉,我在王庄租赁房睡觉,龙龙(大名潘XX)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吧,召召(也叫辉辉,大名朱XX)喝多了,现在在米奇蛋糕房门口,你把他扶回去。”我说:“在家已经睡觉了。”然后龙龙又说:“你看看谁在金胜网吧那,把召召送回去。”然后我给冰豪打电话,让他去米奇蛋糕房门口。后来冰豪迟迟没有去,然后接到一个叫“帅”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说召召准备和出租车司机生气哩,你去看看。然后我从家(王庄租房处)就到了光明路米奇蛋糕房门口。那时看到我到召召正在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吵架,龙龙在胡洞里边。我问出租车司机咋回事,出租车司机说他(召召)喝多了,我不拉他他就跺我的车。我说他喝多了,别和他一样。后来我就扶着召召和龙龙一起顺着胡同朝王庄走。走到里边一个“丁”路口向南拐时,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喊:“妈的XX站住,别他妈跑”,这时我和龙龙扶着召召已经走到向南拐的胡同中间,然后那两个男子已经追上来了,我回头看了一下,当时我知道是出租汽车司机和另外一个男子,因为我和出租车司机说过话,听出是他的声音。我停下来后拦住低个男子,出租车司机直接从我身边过去追召召和龙龙。这时我拦的低个男子拿东西朝我头上打,我用左胳膊拦了一下,然后我的左胳膊就抬不起来了,后来对方又朝我头上打了几下,流血了才意识到对方拿的是刀。这时我被砍的很疼,背靠着墙半蹲着,右手还捂着头。这时,低个男子拿刀向南过去说:“妈个X,跪下。”我说:“小心,他们有刀。”这时我也跟着过去,那个低个男子拿刀砍龙龙,龙龙躲一下,砍住没有不知道,因为当时胡同很黑。低个男子用力过猛有点失控,趴到墙上,我本能的开始抢他的刀,撕扯了几下我把对方的刀抢了过来,仔细一看是一把菜刀,这时低个男子说:我是亚X。这句话说了几遍。当时我没有听清,这时低个男子开始夺刀,我用那把菜刀朝低个子男子头上砍去,当时低个子男子用手挡一下,当时砍几刀我也记不清了。然后低个男子就从进来的方向往回跑了。我也受伤了,把刀扔到地上,我就坐在石墩上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打120就把我和召召送到二院了。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后把菜刀从地上拿走了。当时天很黑,我没有看清楚,看到召召在与出租车司机搏斗,看到出租车司机拿一个好像匕首的东西一直在往召召身上乱扎,召召一会就倒地了,这时候龙龙过来了就和出租车司机夺匕首,在争夺过程中他们两个都倒地了,我过去朝出租车司机头上跺了几脚,出租车司机躺在地上不动了。后来我给冰豪打电话,冰豪带着警察来了,这时出租车司机顺着胡同朝南跑了。我头上被砍了几刀,左胳膊被砍了一刀,那个低个子男子的头被我砍伤了,双手捂着头跑了,没有看到出租车司机有什么伤,召召叫朱XX,平时喊他召召,有时喊他辉辉。当时是出租车司机和那个低个子男子带的刀,他们追上我们,那个低个子男子用刀先砍的我,我当时穿的是红色的棉袄,龙龙和召召穿什么记不清了。

2、被害人崔某陈述;2010年12月27日凌晨3时20分左右,我四叔崔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李庄,听电话里有争吵说拿过来我的电话,然后断了,后来我又打过去,我四叔崔某说在光明路米奇蛋糕房附近,当时电话里很乱,然后我坐出租车到光明路蛋糕房附近,看到我四叔的出租车豫x,里边没人,听到蛋糕房南边的一个胡同有人喊叫,像我四叔的声音,我敢紧跑过去,胡同里比较黑,没有看清对方到低有多少人,有4、5个人,我上前看到我四叔倒在地上,我问咋回事,过来一群人(4、5个,天比较黑),问我怎么回事,是不是一块的,我说那人是我四叔,其中一个高个子拿一把匕首,穿红衣服拿一把砍刀(有50公分长,10厘米宽),穿红衣服那男子向朝我头上砍一刀,我开始拱他一下,没有拱倒,他又朝我头上砍,我用左手护头,感到手上猛一热,手指不会动了,开始双手捂着头从胡同内往车的地方跑,跑着被穿红衣服的砍着,跑这喊打110,跑到胡同口时发现一烟酒店有一个男子让他快打110,当时头上被砍几刀后,我拼命的跑,没有追上我,就用砍我的刀扔了一下,地上有火星。我只看到我叔被打倒,有一个高个子在打他,怎么被打到我不知道,对方身上有酒气。我头上被砍了5、6刀,左手肌健被砍断,左手被砍,右手食指中指被砍骨折。我们当时就没有还手的机会,我没有带凶器,我四叔也没有带,我们不认识对方,我没有看到对方有什么伤,当时说了几句话,他们就开始砍我,我就开始跑,后来跑到出租车旁边拨打了110,后来我四叔找到我了,一起到新华区医院了。

3、证人崔某、潘XX、连XX、王XX、赵XX、柳X、朱XX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现场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照片两张、叶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抓获经过、110报警记录表一份、民警姚伟和张向阳接处警证明、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叶某、崔某、崔某、柳X、张冰豪、朱XX、潘XX通话记录、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新华区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书、新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平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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