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晃伟,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兴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12月22日,原告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