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9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9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鲁x号四轮农用运输车沿G3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605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靠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郭xx、祁某、李x三人发生相撞,造成郭xx当场死亡,祁某、李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崔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崔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请求对被告人崔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鲁x号四轮农用运输车沿G3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605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靠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郭xx、祁某、李x三人发生相撞,造成郭xx当场死亡,祁某、李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崔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崔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祁某、李某陈述、证人康xx、常xx、周xx、仪xx、霍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予以支持。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