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宝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尚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在杨庄镇X村应河南岸采伐杨树51棵,共计立木材积29.424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尚某于2011年6月29日到宝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计算证明、立木材积计算表、说某、发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测量笔录;证人闫某某、朱某某、韩某、郭某丙、刘某某、张某丁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松枝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