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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甲与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甲与被告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甲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蒲某甲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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