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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陶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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