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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山东省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沙某乙、岳某、杨某及郭某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原再审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权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沙某乙,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岳某,女。

委托代理人沙某丙(系沙某乙、岳某长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郭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山东省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简称华美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沙某乙、岳某、杨某及郭某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08)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南乐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文东,沙某乙、岳某的委托代理人沙某丙,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飞,郭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林安

审判员贺艳丽

审判员高卫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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