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女。
被告刘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谭XX等四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谭XX等四人价值x元的财产(谭XX位于郴州市X区燕泉居委会燕泉路X号有住房一套、谭XX位于郴州市X村X栋X号有住房一套、谭XX在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农行可能有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谭XX、刘X等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