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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孟某乙与被申请人孟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丁(系孟某丙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石培磊,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孟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孟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乙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乙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孟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伟杰,被申请人孟某丙的诉讼代理人魏某丁、石培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林安

审判员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苗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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