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0日、12日、15日、17日,被告人马某到本市X路X路交叉口的“红妆国际动漫城”内,打开在走廊供奉的关公像处的功德箱,共盗走功德箱内的现金1300余元。2011年10月17日盗窃得手离开后,马某返回准备再次盗窃。当其行至“红妆国际演艺中心”停车场外的人行道时,被“红妆国际动漫城”的工作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12日、15日、17日,被告人马某到本市X路X路交叉口的“红妆国际动漫城”内,将在走廊供奉的关公像处的功德箱的玻璃盖打开,共盗走功德箱内的现金1300余元。2011年10月17日盗窃得手离开后,马某又返回准备再次盗窃。当其行至“红妆国际演艺中心”附近新华路的人行道时,被“红妆国际动漫城”的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干警从被告人马某身上搜出当日所盗的420元现金,现该款己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辩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10月10日、12日、15日、17日到本市X路X路交叉口的“红妆国际动漫城”内盗窃关公像处功德箱内现金的事实。

2、证人李某、邓某、陈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该组证据与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相印证,证明“红妆国际动漫城”关公像处功德箱内现金多次被盗的事实。

3、抓获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证明2011年17日被告人马某欲返回再次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干警从被告人马某身上搜出赃款420余元及该款被发还失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短时间内连续盗窃,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晓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