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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1年8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12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牛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丈夫李某x(另案处理)找人在河南中亚置业有限公司所开的职务及收入证明,到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略))。之后,被告人牛某和其丈夫李某x用该卡先后在郑州市、开封市及开封县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截止2009年4月22日起发生最后一笔消费,截至2010年4月27日该卡的欠款总额为人民币x.12元,其中透支本金为人民币x.28元,透支利息为人民币7183.3元,滞纳金等费用为人民币4332.54元。2011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牛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家属于2011年9月8日归还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郭某、李某x的证言,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表、银行催讨记录、户籍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归还透支款的存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主动归还了被害人的本金,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牛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月14日止。已扣除被告人牛某原被羁押的1个月零7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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