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枞苛唬姹烁锶∷锵磐げ痹竽胶5葜兄鲜稚唬姹烁锶∷孟掠仁枷缸帽暮坏看自Ы魇胖痴衬D磐诜显稚城夷艏ナ穆暗ァs星”牌助力摩托车盗走,后到上街区某厂单身宿舍楼楼前将失主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珠峰125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孙某某和张某某分别驾驶偷来的两辆摩托车至荥阳市老城印刷厂门前,并将珠峰12π心低爻洳聊弥Ω欢姹烁踩萃患χα心低脸糗醒邮鹾芬甭皇脖哐衤⒕址⑾辈〉コ褡;糗醒凼窦卸闹唬帘暗ァs星”牌助力摩托车价值1300元,被盗珠峰125型摩托车价值57T帧幌帘暗ァs星”牌助力摩托车已发还失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退赃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吴松霞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