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荥阳市X镇X村北的河南省青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圃内,趁苗圃内无人之机,将该苗圃“红罗宾红叶石楠”观赏树盗走4棵。经鉴定,被盗的4棵“红罗宾红叶石楠”观赏树价值1880元。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被盗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