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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甲与姚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某乙

上诉人姚某甲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采用补偿的方式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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