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成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雒某,男,成某,汉族。
被告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全,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某与被告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3日,原告在履行土地调整职责时,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被告无故打伤,被告人的不法行为被武陟县公安局武公(封)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原告受伤后在大封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大量医疗费用,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却分文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陪护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5902.15元。2、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在履行土地调整职责时被告打伤不是事实,其实是原告侵犯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在当时的经济情况下,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原告打架,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2、被告虽被公安机关处罚,但理由是殴打60岁以上老人,并没有写明被告殴打原告的真正原因。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误某、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902.15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武公(封)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2、2011年3月3日诊断证明书一份。3、2011年3月13日住院许可证一份。4、大封镇卫生院医疗票据一张,以证明原告的住院时间及病情和医疗费用。5、2011年3月15日大封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是在执行职务时被打伤。6、马××等14名村民联名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应惩处被告。被告经质证认为:1、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证明了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土地经营权。2、村委会的证明,也证明原告侵犯被告的土地经营权。对原告提供的各项票据没有异议。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照片3张,以证明原告将被告的数亩牛夕全部损坏。2、2011年3月10日大封派出所询问马小庄的笔录一份,以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土地经营权,在当时情况下被告采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1、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将被告的牛夕损坏。2、对证据2,这个笔录不能证明被告是正当防卫,也不能证明原告侵犯被告的土地经营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6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原告所举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因不能证明其给原告造成某伤害是正当防卫,故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3日19时许,原告成某在西唐郭某整土地时,被被告宋某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大封镇卫生院治疗,住院10天,共花去医疗费3743元。2011年4月1日,武陟县公安局下达了武公(封)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某行政拘留14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原告为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将原告打伤,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743元、误某应以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年÷365天×10天=151.33元,护理费一人护理同误某为15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5元/天×10天=150元。四项共计4195.66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195.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立军
审判员李功丰
陪审员史小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友光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1)武民初字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某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某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