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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又名邢X,男,37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09年12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略),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32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09年12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12日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35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0年7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8日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将其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8日至9日,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三人预谋后,在栾川县X村逯新X家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天有几十人参赌,赌注为100元起,x元封项,从中非法抽利,12月9日被嵩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宋红X、袁克X、杨会X、赖显X、武帅X、逯新X、刘红X、刘文X、李某X、乔军X、叶铁X、吴世X、尚现X、王海X、张新X、李某X、王英X、周兴X、董延X、张寿X、郑庆X、李某X、李某X、钱均X、李某X、柳晓X、李某X等人证言,辩认笔录、查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李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邢某、李某、韩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邢某、李某、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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