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XX于201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x元给原告刘XX。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