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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伪造国家公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杜某通过小广告找人制作龙湖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章、新郑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假结婚证、出生医院证明、龙湖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入户证明等物品,后以牟利为目的在帮别人办事时使用制作的假公章、出售假证明。2011年7月份,保×找到被告人杜某为赵××的儿子办理入户证明,被告人杜某将盖有假的龙湖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公章的入户证明给保×,后保×使用该证明办理了入户手续。2011年12月9日,新郑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杜某住处搜出“新郑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一枚、“新郑市X镇卫生院出生医院证明专用章”一枚、“新郑市X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公章”一枚、以及空白结婚证10本、空白出生医学出生证明10张、新郑市X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假证明5张。2011年12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郑)公(刑)鉴(文)字(2011)X号印文鉴定书,从杜某处搜出并扣押的新郑市X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印章等物品均系伪造。

(略)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杜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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